主观性成分颇占优势,故客观性相对减弱,表现多于再现。王氏云:“古
人为词,写有我之境者为多,然未始不能写无我之境,此在豪杰之士能
自树立耳”。虽说得宛转,一种突破传统的声口与意向,实已明白昭著。
(五)尊情育(就艺术性能看)
“诗歌者感情的产物也”,此为王氏替诗歌定下的又一界说。他认
定,诗歌中”想象的原质(即知力的原质)亦须有肫挚之感情为之素地,
而后此原质乃显”,故诗之为诗决“非儇薄冷淡之夫所能托”。(《屈
子文学之精神》)在情感问题上,比之康德与叔本华,王氏要着重得多。
依王氏,在境界中,能观出并忠实地再现出自然(客体)本身之“情”
者,属于高的品级;而恃主体的“移情”使得客体有情化者,则属较次
的品级。昔刘勰称:“草木之微,依情待实”(《文心雕龙?情采》),
虽仍讲“依”主体之“情”,却已隐含自然本身似能悬揣主体对它是否
有情之意,这从“男子树兰,美而不芳”的例子可以见出。清叶燮在《原
诗》中云:“譬之一草一木,其能发生者理也;其既发生,则事也;既
发生之后,天矫滋植,情状万千,咸有自得之趣,则情也。”叶燮虽仍
守宋儒“理”居“气”先之义,但他直接承认自然客体本身有“情”。
王氏肯定叔本华“代言之”之说,所谓“汝(自然)之所欲言而不得者”,
本指自然客体的“理念”而言,王氏则为之注入更多的“情”的成分。
对自然美,与其说观它的“自得之趣”,毋宁说观它的一种“欣然欲得
之趣”,有如李白所云:“楚歌吴语娇不成,似能未能最有情。”(《示
金陵子》)叔本华王国维眼中的自然,“自得”中兼含“欲得”,这里
就孕育着某种“胜过自然”(“斯美者愈增其美”)的诗的胚胎。王氏
所谓“与花鸟共忧乐”,“对一草一木亦须有忠实之意”,以及“感情
真者,其观物亦真”,都不以主体之“情”为限,他肯定的是一种“知
己”般的主客关系。故知“一切景语皆情语”的“情”,并不全归主体,
而是兼自然自身之“情”而言之。
其次、王氏特意揭示:”境非独谓景物也,喜怒哀乐亦人心中之一
境界”,把诗中的感情因素几乎强调到独立化的地步,似亦含有对叔本
华学说的过于主“静”有所匡助之意。这里的“喜怒哀乐”并不意味着
完全脱离客观环境或者客观物质因素的,纯然一团抽象之情。“一团抽
象”,即使在“心中”,也是无法构成境界的。王氏既肯定“非物无以
见我”、“一切景语皆情语”,则心中的“喜怒哀乐”终必借某种人事
物或想象中的人事物而附丽之,否则即无以自“见”,即如王氏反复称
引的、所谓“专作情语”的“须作一生拼,尽君今日欢”。(牛峤),
其中声口姿态,固亦宛然有个“个象”在,诗人始将这一情感到达“突
然的高潮”时所闪现的“个象”,予以生动的观照与再现而已。
艺术与诗既然作为“人类的镜子”(叔本华语),人类生活中种种
喜怒哀乐,诸般“心曲隐微”,总得放到这面“镜子”前而折射出来。
主体情感的对象化乃是艺术创造的一种必然过程,并无神秘可言。其间
只有个迟速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