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2 / 2)

手上的答辩状,沈怀南说,“我来告知你,是意向书。资产庞大的集团在合作新客户时因为不熟悉彼此的利润理念和经营模式,

会起草意向书,指双方初步达成合作意向,还处于斟酌商讨期间签署的待落实合同,换而言之,类似于饭店试运营、商品试吃,用来勘测市场风向

和接受度,随时能更改终止,并非具有法律效益的合约书,这一点荣辉集团有所隐瞒。”

荣辉律师说,“荣辉集团和宋氏集团都签下了这批船舶,按照对方辩护律师的思维,宋氏比荣辉晚签了半年,而半年都没有落实意味着荣辉手

中的合同必然有不被接受的条款,双方寸步不让才拖延至今,可我对比了两份合约,荣辉所持的意向书和宋氏所持的合约书每一项条款都只字未改,具有相同的执行效力,对方律师在偷换概念,协助宋氏集团作伪证。”

沈怀南单手系上纽扣,起立向法官申诉,“对方辩护律师有诽谤嫌疑。”

他重新解开纽扣坐下,“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相同项目的合约必须做出与原模板明显的调整才能签署给第二家,如果第一家在购买金额上产

生分歧造成合作中断,第二家接手只需提高金额。”

荣辉的律师指着标注了数目的第16条款,“购入金额都是三个亿。”

沈怀南说,“荣辉与宋氏签约间隔半年,半年中或许金额问题不是双方的诉求了,荣辉集团应该遵守契约精神,拿着一份意向书妄想取代受法

律保护的合约书,只会贻笑大方。”

荣辉律师针对沈怀南在法庭上主导大局情绪异常激动,“沈律师能否亮明宋氏除金额之外另行达到了什么附加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