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章(1 / 1)

雏按:此条顶端原加“十八”,后圈去。

“此等词古今曾不多见”

补校:幼安本作:“此等词求之古今人词中,曾不多见”。

53(22)“梅圣俞《苏幕遮》词”条

雏按:此条顶端加圈。

“兴化刘氏谓”

补校:幼安本作:“刘融斋谓”。

“‘莫为伤春眉黛促’,永叔一生似专学此种”

补校:《新注》本,“永叔”误作“少游”,校语亦误。

54(23)“人知和靖《点绛唇》”条

雏按:此条顶端加圈。

“不知先有冯正中”

补校:“冯”,幼安本无,《重订》未校。

“皆能写春草之魂者也”

补校:“写”原作“得”,《新注》未校。

55(59)“诗中体制”条

雏按:此条顶端有什八”。

“诗中体制以五言古及五七言绝句为最尊,七古次之,五七律又次

之,五言排律为最下”。

补校:此数句,幼安本作:“近体诗体制,以五七言绝句为最尊,

律诗次之,排律最下。”《重订》缺。

“盖此体于寄兴言情,均不相适”

补校:“寄兴”原作“写景”。“均不相适”,幼安本作“两无所

当”,《重订》缺。

“殆与骈体文等耳”

补校:幼安本作:“殆有的之骈体文耳”,《重订》未校。“词中

小令如五言古及绝句;长调如五七律;若长调之《沁园春》等阕,则近

于五排矣”

补校:1.此数句原作:“长调之视小令,亦犹诗中七古之视五古及

绝句也”。2.“五言古及”,幼安本无;“如五七律”,幼安本作“似

律诗”;“阕”,幼安本无;“五排”、幼安本作“排律”。以上《重

订》未校。

56(删15)“长瞩自以周柳苏辛为最工”条

“长调肉以周柳苏辛为最工”

补校:“周柳苏辛”原作“美成稼轩”。

57(删16)“稼轩《贺新郎》词(送茂嘉十二弟)”条

“此能品而几于神者”

补校:“而几于神”原作“中之最上”,《新注》未校。

58(12)“画屏金鹧鸪”条

雏按:此条顶端加圈。

“若正中同品欲于其词中求之”

补校:1.《重订》在“正中”后,校云:“原稿此处为:“若正中

之“莫雨潇潇郎不归”,当是古词,未必即白傅所作。故白诗云:“吴

娘夜雨潇潇曲,自别苏州更不闻”。后删去。”雏按:“莫雨潇潇郎不

归“以下,手稿中本自成一则,跟“画屏金鹧鸪”条各自独立。《重订》

将两条混而为一,偶误。又按:“‘画屏金鹏鸽’,飞卿语也,其词品

似之。“絃上贡莺语”,端己语也,其词品亦似之”:手稿此条本至此

而止。“芳正中之词品,欲于其词中求之,则‘和泪试严妆’,殆近之

欤”:则为后加之语,字迹较小,目“词品”至“之钦”均写于两行之

间的夹缝中,适在‘莫雨潇潇郎不归”条的右侧,而该条又适删去,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