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本村有孙二郎上门求娶,袁娘不愿再蹉跎岁月,遂嫁与孙二郎为妻,已有夫妻之实。
这个时候,何大郎不肯了,一纸状书把孙二郎、袁娘夫妇告到衙府,请官老爷为其讨回公道,把袁娘判给他当妻子。
问考生应当如何判案。
题目所列即为全部事实,考生不可另外再加条件。
裴少淮心想,按《大庆律》所言,只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何、袁之间的婚约便成立,这么看,袁娘的行径确实是毁约。可若是判袁娘有错,让她再给何大郎为妻,不免太古板生硬、不近人情了。
十年,那可是女子年华正茂的十年。
何大郎竟硬生生凭着一纸婚约钓了一个女孩子十年,简直是小人行径,竟还有脸诉状官府,让官老爷把袁娘判给他。
何等无耻。
岂不是把袁娘当作一个物件来看?
裴少淮认为,错应当在何大郎,宣判袁娘、孙二郎夫妻存续。
可难就难在,裴少淮回想《大庆律》里的条条款款,愣是没能找到适用的一条,这个案件属实是“钻了空子”。
裴少淮忽然想到,兴许张侍郎就是为了考空子呢?既然是考空子,怎么可能找到适用条款?
段夫子曾言:“断案,既要严肃用法说理,也要守住道义底线,法与道并不相悖。”
裴少淮有了打算,开始打草稿。
判词也讲究一定的格式,要详细分析断案过程,为何要这么判,说明缘由,最末一句结语才会宣判结果。
且需要讲究语言文辞之美。
裴少淮写道:“……何大郎十年间未以聘礼相娶,桃有华之盛者岂能长久待之?约而不娶红笺岂非一纸空言?想来何大郎于袁娘也并非出自真情……且孙袁二人已为夫妻,双燕绕梁同一心,何大郎嫉妒则状告更是无情……”
最后判孙二郎、袁娘存续夫妻之实,对袁娘失约一事口头告诫,就此罢了。
……
裴少淮顺利完成第二场、第三场考试,考试中他大部分时间都在精简文字,力求用最精炼的句子把自己的意思表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