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1 / 6)

对园务的主管来说,故意浮报建材价格和挪用公款等滥权行为是相当严重的罪行。例如在1769年,园务主管苑副吉荣因为在“鱼跃鸢飞”的彩绘工程的估价当中浮报了将近一成(大约136两白银)而被定罪;在定罪之后,吉荣遭责打五十大板并失去职位。在1770年的春天,员外郎五保和他的手下因为在进行圆明园内至少十个地点的营建工程时,侵吞了1330英尺的珍贵楠木而被定罪,五保被革职并下狱成为囚犯。

正值多事之秋的咸丰皇帝下诏罪己,可说是一种既特殊又独特的处罚。他在1852年,为了惩处自己而取消在圆明园里定居,因为他觉得不好意思在太平天国运动之际园居取乐。虽然如此,他的自我处分并没有维持太久。咸丰于1854年的春天又回到圆明园来欣赏花季。最初,他的户部右侍郎王茂荫反对咸丰重返圆明园的决定;这位侍郎表现出他的勇气,但亦因而遭到失宠的处罚。不过,王茂荫的谏言未能迎合上意所得到的后果,并没有吓退其他官员继续冒言直谏。御史薛鸣皋提醒皇上,御驾重返圆明园定居需要相当可观的维修费用,这些花费在当前艰难时刻将难以负担。咸丰为此不悦,辩称他并没有要在圆明园内寻欢享乐的意图,而是宜人的园林环境有助于他在危难之时好好地处理政务。再说,他离开圆明园之久,甚于任何一位先皇。他因此希望臣民能够明白他专心平乱之志,并希望他们看到他的政绩而不是以他居住的地方来做评断。咸丰将重返圆明园居住的行为合理化之后,立即摈斥这位御史指责他耽于逸乐。错怪皇帝,将是一件严重的罪行,这位御史后来被指控为侮蔑圣上以博取清名和美誉。他的禄位虽保,但也因此而遭受审问和惩处。

罪与罚(3)

导致火灾之人,即使是无心之失,也会被彻底调查并追究责任。蓄意纵火在圆明园内虽然很少发生,但却被视为最严重的罪行之一,甚至在防火和救火上表现稍微不够机敏也要受罚。在1756年2月就有一班太监,因为在“春宇舒和”值班没几天就意外地两度发生火灾而遭受严惩。在审查中判定,太监杨明在打扫这座避暑楼阁的二楼时吸烟,遂被推断为引起火灾的原因,这个太监因而被发配到黑龙江附近的满洲边陲为奴。太监曹玉善则因为跟杨明同在二楼,却未能在值班时阻止他吸烟,也同时遭到流放,只不过流放的地方没有那么艰苦。这两个太监的主管杨进朝也被指疏忽职守,因而被判戴上枷锁两个月、鞭打一百下,然后去做苦工。更高位阶的总管太监李玉与陈进忠每人缴相当于一年俸银的罚款,以分担这次起火事件的责任。当天晚上起火的时候,两个平时在现场的工人临时被调派到别的地方,因为不在现场而被宽恕。这些案例显示集体负责与受罚的事实,足以强调火灾的严重性。

超过一个世纪的小心火烛之后,圆明园最终在1860年被焚毁。这座帝王宫苑在侵略者的怒火和蛮横之下屈服。纵火者是战胜的敌人,无论帝都或宫苑都只好任由他们的摆布。包括亲王载垣在内的多位负责守护圆明园的大臣,莫不为宫苑成为炼狱而自请降罪,但咸丰皇帝宽恕了他们。咸丰必定从心底里认为,除了他自己之外没有人应受责罚。最后,他选择了一个维护颜面与避免尴尬的解决办法,就是褫夺部分官员的荣衔但仍然保留他们的职衔。结果是没有人因为火烧圆明园而受到任何严厉的惩处。

严重烧毁的圆明园,尽管得到严密的监管,但已经变得难于守卫。位于福海中央的蓬岛瑶台,虽逃过1860年的劫难,却突然在1870年8月21日起火。守卫虽然于当晚就注意到火苗窜出,并立即向园里的太监首领汇报,但救火的努力受阻于缺乏跨越大湖救火的设备,以至于缓不济急。结果是:这座湖中宫殿虽逃过当年的劫难,但仍然在十年之后毁于祝融。太监首领和守卫者被指责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