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存在对被害人薛某可能死亡的后果予以放任,错过了最佳救援时间,并且事后存在侥幸心理,否认犯罪事实,因此,应加重处罚。请合议庭对公诉人刚才发表的公诉意见予以充分考虑,给予本案被告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被告人陆青时自行辩护。”
陆青时抬起头,看了一眼公诉人,又看了看审判长,身体不再瑟缩,他攥紧了手铐,压制住了喉咙的哽咽,缓缓开口道,“我是有罪,因为我的行为,致使我的…我的丈夫死于非命,的确该付出代价,但是我想问,若仅仅是推开他踩踏在我身上的脚,若他身后是平地,而非楼梯,这也是罪吗?你们…是否把我当成一个活生生的人来看待…如果有,为什么我没有听见一个人说,说他错了,他不该娶了我,又肆意的践踏,没有人说,若不是他把我逼到墙角,身后就不会是楼梯。”
陆青时的目光不像是一个犯人的眼神,他的眼神里没有行差踏错的惶恐,没有穷途末路的癫狂,他只是像一个,不求理解的先行者。
半晌,他不再言语,缓缓的低下头。
“下面辩护人进行辩护。”
傅深看了一眼陆青时,嘴角不动声色的勾了勾,很快又恢复平淡,“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请求出示证据。”
“这是上个月15号的110受理单,我的当事人陆青时遭受薛某的无端殴打,惊惧之下只能报警求助,然而,三位警官却并未给我的当事人做任何伤情鉴定,并未对薛某做出任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