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子负责监视主也,所以也一同前往。大约两小时后,他们到达中津。松永命令他们在指定的餐馆等候,直到松永联系他们。松永还详细地指示说:“既然是带着二儿子的,那你们就要表现得像一对带着孩子的夫妇。”“要点量大的套餐,尽可能地慢慢吃,多消磨一点时间。”

纯子和主也忠实地遵从这些指示。他们点了盖浇饭配小碗乌冬面的套餐,并且用了很长时间才吃完。不过,他们开始担心“可能很快就会引起店里人的怀疑了”。这时,松永打来电话说:“还要再过会儿,再点一些什么吃的吧。”主也吃完一份套餐后,似乎也吃得起劲儿,于是又点了一份炸肉饼,又是一口不剩地吃了个精光。

之后,他们三人和松永在餐馆停车场会合,深夜里返回了小仓。主也在得到就寝许可后,进了浴室,和小彩一起躺在塑料帘子上睡了。

第二天一大早,纯子像往常一样去监视主也和小彩的情况。她看向浴室里面,发现主也蜷缩着身子躺在那儿。按照松永的规定,早晨监视的时间里,主也是必须要站着的,可是……主也似乎察觉到纯子来了,于是稍稍地抬起上半身,但随后又有气无力地躺了下去。

站在主也旁边的小彩说:“爸爸吐了很多。”又拿出了两三个塑料袋。纯子吃了一惊,问:“没事吧?”然而,主也没有任何的回答。

松永得到了报告,来到浴室,让小彩说明呕吐时的情形,又向纯子询问前一天吃了什么。随后,他怒不可遏地责骂道:“就是贪吃那些油腻腻的东西,所以才把身体搞得那么糟糕!”不过,松永当时并没有惩罚主也,而是指示给他吃些胃药。

但是,在吃完药大概三十分钟后,主也又吐了。于是,松永命令让主也禁食,说:“暂时让他的肠胃休息一下比较好。”并在浴室里放了一个装满自来水的饮料瓶,告诉小彩说:“为了防止脱水,要尽可能地让他喝水。”主也就这样咕咚咕咚地喝完那一瓶水。大约三十分钟后,主也又开始难受了。第二天,也就是九日,又给主也吃了三次胃药,但是每一次都是吃完了就吐,而且一整天里都在反复地呕吐。

又过了一天,也就是十日,主也的症状进一步恶化。就在前一天,他还能直起上半身吐,现在只能抬起头,吐在小彩拿到脸旁的塑料袋里。松永命令停止服用胃药,说:“要是吐得那么厉害,就把药浪费了,所以不给他吃药了。”在那之后,主也自己拒绝了给他的面包和“力保健D”。按照惯例,违抗松永的指示是必然会遭受惩罚的。但在那时,就连松永也说:“最好别勉强地让他吃东西了。”主也脸色苍白,声音微弱,头也不抬地躺在那里,而且还是不停地呕吐,刚吐完却又要吐,但明明是已经没有东西可吐了,只是“呃、呃”地干呕。这样的状态,持续了一整天。

关于主也的症状,纯子作了如下讲述:

“去中津之前,主也的病情时好时坏,但腹泻和呕吐已经停止了,所以即便从中津返回后的第二天早上,主也又出现呕吐情况,我们也还是比较乐观的。然而,第二天,我觉得如果不把他送去医院的话,就可能会有生命危险。之后,他的病情一天比一天严重。十一日前后,我确信:‘如果不把他送到医院,他就一定会死。’但在当时,我没想把主也送去医院。因为我曾在妈妈病重的时候,提议送医院,但被松永否定了。我想如果主也会死,那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这份证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纯子自己承认了对主也的杀人意图。

在法律意义上,杀人罪的成立,必须以认定杀人者怀有杀人意图为前提。杀人意图包括两种,除前文提到的“确定性杀人意图”外,还有“非必然杀人意图”。简而言之,前者是一种积极性杀人意图,即“一定要杀”,后者是一种消极性杀人意图,即“他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