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姚庆元、洪梅
该案由广越市南秀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庆元、洪梅涉嫌强迫卖淫罪,于 2008 年 11 月 25 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 年 4 月 10 日,被告人姚庆元、洪梅从市福利院收养了姚灵、姚遥两姐妹,姚灵、姚遥时年分别十五岁和十四岁。2007 年 4 月,即收养两姐妹一年后,姚庆元、洪梅二人将姚灵、姚遥介绍给郭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认识,要挟姚灵、姚遥从事卖淫。2008 年 9 月 15 日,被害人姚灵不堪忍受长期的凌辱而自杀,被害人姚遥向邻居林某求助,在林某陪伴下向南秀区公安分局报案。
姚庆元、洪梅强迫姚灵、姚遥的卖淫经过如下:
2007 年 4 月 12 日晚,姚庆元将姚灵带到 XX 宾馆,郭某某强行与姚灵发生性关系;
2007 年 4 月 18 日晚,姚庆元、洪梅将姚遥带到 XX 酒店,陈某某强行与姚遥发生性关系;
2007 年 5 月 10 日晚,姚庆元将姚灵带到 XX 酒店,张某某强行与姚灵发生性关系;
……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8 月,被告人姚庆元、洪梅逼迫姚灵、姚遥合计卖淫 40 多次,从中获利 90000 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法院最终判决,姚庆元、洪梅强迫卖淫罪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郭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被判强奸罪,分别处刑三至五年不等。
档案里附了被害人姚灵及姚遥的照片,但均已打上马赛克,无法看清面目。另外,被害人姚遥还指证方某等人也曾强行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因证据不足而释放。
方某。
当看到那个名字,罗奥的眼睛一下子睁大了。
半小时后,罗奥出现在元下村的发廊门口,对殷勤迎上来的小妹说道:“不洗头不剪发,我找宝珠。”
小妹诧异地看了看这个神情急切的男子,嘀嘀咕咕地转身,推门进去。几分钟后,宝珠懒洋洋地走出来,看到他,脸色一下子变了。显然,她想起了前阵子被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不愉快经历。
“罗警官,是不是方德的案子又有什么变化?”她急急说道,“我先说明,他的死确实与我无关。”
宝珠的语音有些发颤。罗奥连忙安抚她。“不,你误会了,我确实为方德的案子而来,不过和你无关,只是想问你一些问题。”
罗奥在她面前亮出手机里的照片。“你和方德来往密切,是否见过这名女子?”
宝珠仔细辨认,摇了摇头。“没有。”
“看清楚了?确实没有?”
“确实没有。”
“好吧。”罗奥叹了口气,说不上是失望还是庆幸。他把手机放回口袋,转身欲走,忽然又想起一件事,拿出手机,找出一张姚庆元夫妇的照片。那是从前段时间报道了姚庆元夫妇的报纸上拍下来的。
“那么,这对夫妇呢?”
宝珠扫了一眼,忽然惊呼出声。“我见过他们。”
她继续说道:“有一次,我去德祥公寓……噢,也就是方德家找他,看见这对夫妇上门找他,和他吵了起来。”
罗奥来了精神。“那是什么时候?”
“大约……是方德出事前几天。”
“你有听到他们在吵什么吗?”
“好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