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60(14 / 35)

民事案件里举证就得由原告方自己来。

那如果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足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法官会判原告方输吗?

蒋琬则在思考“公司”。

“看起来,公司就是店铺,不过是专门从事买主和卖主的房屋中间介绍的店铺。法定代表人……是老板的意思吧?”他捏着下巴,不大能理解,“为什么要把店铺的老板叫作法定代表人呢?”

还有姜海蓝出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蒋琬跳过自己不理解的“复印件”,琢磨这个营业执照。

……他琢磨不能。

至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蒋琬眸色渐深,“姜海蓝说证明原告是适格当事人,那么……”

莫非这一套证据就是原告这家公司的“户籍证明”?

——

姜海蓝继续念第三组证据,“我们的第三组证据是两份VX聊天记录。第一份是原告的工作人员陈小瑜和被告的聊天记录122页,第二份是原告的工作人员冯宇浩和被告的聊天记录159页。”

“证明:第一,2022年5月到2022年11月期间,陈小瑜和冯宇浩向被告介绍了多套待售房屋信息;第二,陈小瑜和冯宇浩先后带被告看过案涉四套房屋,包括被告最后购买的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第三,陈小瑜为被告和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的房主沟通的房价是780000万元。”

朱凌薇问廖宗虹,“你要看看吗?”

廖宗虹回答,“我看一看。”

姜海蓝抱起两大叠VX聊天记录的截图,往廖宗虹那边一递。

廖宗虹起身走过来接过,抱回他的被告席,慢慢翻看。

他看了差不多一分钟。

朱凌薇问,“这个是你和原告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吗?”

VX聊天记录没什么好否认的,廖宗虹点头,“是。”

他又立即反驳,“但是他们并没有帮我谈成这个房屋买卖合同,当时780000房主不同意,我没能买到房子。后来我也不是780000元买下来的。”

朱凌薇顺便问了一句,“你是多少钱买的?”

廖宗虹说:“735000元。”

书记员那边“啪啪啪”敲键盘。

姜海蓝也在庭审笔录上写下“735000”。

姜海蓝出示的第四组证据是陈小瑜和廖宗虹的电话录音。

“证明廖宗虹最后购买了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并拒绝向原告支付中介费的事实。”

录音资料是以光盘的形式的提交的,毕竟律师们总不能把有录音的手机提交给法庭。

但是在法庭上嘛……

朱凌薇问姜海蓝,“你手机里有吗,直接放一遍吧?”

姜海蓝点点头,她有。

姜海蓝拿出自己的手机,点开同原告工作人员陈小瑜的VX对话框,播放了对方发给她的录音材料。

一分二十六秒的录音。

廖宗虹承认自己购买了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但他认为自己并不是通过陈小瑜和冯宇浩的介绍买到了这套房子,拒绝向陈小瑜支付中介费。

是通话录音,廖宗虹也没什么好否认的,那就是他自己的声音,是他自己说的话。

“录音是真的,但是我认为我并不是通过他们中介公司的帮助买到了房屋,所以我不该付钱。”

第五组证据是一张VX朋友圈截图。

姜海蓝说:“这是被告发的朋友圈,被告乔迁新居,决定于2023年1月1日举行乔迁宴。这上面写的新房就是D区金华路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

被告拿过去看了一眼,依然对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