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绝不仅限于外交,巴黎和会也没有那么重要),在新文化运动后期即使经过日本中介的“学西”也在降温,与西方对立的苏俄逐渐成为新的“老师”。其次,由于此期间袁世凯、张勋两次帝制复辟引起国人“民主”“革命”情绪反弹,在大共同体本位的形式上以“国家”利益打压个人为主逐渐变成以“人民”“革命”利益打压为主(这也可以显示打压自由的主要并不是民族主义或“救亡”需要,而是民粹倾向)。再次,如果说章太炎只是主张“大独”不能反对“大群”,那么后来的左翼文化就变成“大群”要压倒“大独”(为“人民”而反对“个人主义”)了。这几条都显示“俄式社会主义”的影响占了优势。

但是即使这种状况下,“大独”反对“小群”(针对家庭家族的个性解放)仍然是受鼓励的。在小共同体层面,婚姻、爱情甚至财产等仍被视为个人权利。前两者就不必说了,后来的左倾政治虽然倡导“共产”,但对非官办的草根小共同体财产却是提倡“小私有化”的。当年苏区“乡绅共产党人”傅柏翠未经“组织”准许就利用其乡里道德感召力搞起“公田制”的“共家社”,却被打成“反革命”。一个有趣的现象是:革命中的土改不仅分掉了富人的私有土地,而且分掉了“公尝土地”或“族庙公产”(许多地区这类地产比地主私有地更多,成为土改的主要对象)。传统乡村中自商鞅变法后就不发达的小共同体财产至此完全消灭,农村一时出现了“百分之百的小农私有”。当时消灭“族庙公产”的理由是管理不民主,“公产”实际上控制在家族长手里,所以那是“封建”的。但是后来大共同体的国有财产以及大共同体行政末梢的“集体财产”难道就是民主管理的,就没有被权势者控制?显然,关键在于土改建立的这种“私有”只是针对小共同体而言,后来上面一声令下,百分之百的“一小二私”马上变成了百分之百的“一大二公”。笔者曾指出:有村社集体主义传统的俄国农民之“被集体化”,要比完全“小私有”的中国农民困难得多。这才是土改时消除小共同体集体主义的真正理由。

总之在小共同体内,婚姻、爱情、财产这些“个人问题”不仅家长的“专制”权力不能决定,即便家内、族内众人“民主决定”也是不行的。但是在大共同体层面,个人权利或许仍不该屈服于皇上或(革命者所反对的)政府的专制决定,然而如果是“人民”的多数意志,或者代表“人民”的“组织”意志,个人权利就无效了。换言之,小共同体中无论“专制”还是“民主”似乎都不能取消“自由”,但大共同体中皇上似乎不能取消自由,“人民”或“人民的权力”却是可以取消自由的。

而如前述,那种只对小共同体有效的自由或“个人主义”,即“日本式自由主义”,过去可以和“军国主义”结合,如今也可以和俄式社会主义结合。事实上,到新文化运动发生时,日本已经处在“大正民主”时代,明治宪政一时似乎有向英国式宪政演变的趋势,福泽谕吉式的“日本自由主义”也似乎在向一般自由主义发展。然而,这一时期日本思想界对中国有影响的已经主要是左派社会主义者,如幸德秋水、河上肇、堺利彦、小林多喜二等,这种日本左派思想的影响已经从属于俄式社会主义,而在中国社会主义来源中不占重要地位了。加之“大正民主”转瞬即逝,相比之下,日本自由主义对新文化运动时期的中国自由主义影响更大,而这些影响仍然是明治时代的遗产。

“娜拉出走以后”:从日式自由主义到俄式社会主义

有种说法认为,民国时期中国自由主义的毛病是其经济观点带有费边社拉斯基式的社会民主主义色彩,对自由市场缺少弗里德曼或哈耶克式的彻底信服,这导致了他们后来做了不合适的选择。笔者理解这种说法的心路,但不能苟同此说。20 世纪前半期中国的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