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手都采用了不合常规,甚至是费时费力的杀人手法;
其次,现场都呈现出诡异的仪式感。显然,凶手的目的并非杀死对方那么简单,而是着力突出被害人的死法。换句话来说,凶手不是为了杀人而杀人,他更多考虑的是如何杀死被害人;再次,凶手在作案后仔细清理了现场,尽可能不留下一丝一毫的痕迹。在第47中学杀人案中,凶手也有同样的表现;最后,凶手在前往犯罪地点时携带了大量的辅助工具,例如水囊和水桶等等。这显示,凶手肯定有车辆之类的交通工具,这一点,也与第47中学杀人案相似。
在方木看来,这些就可以作为将两案并案处理的依据。
“你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