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本院依法准予双方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为案外人陈旭购置车辆、名表、奢侈品等大宗消费,共计价值约人民币两百四十万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