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没有危害到齐丰的安全,我表示不赞同。”

“审判长,这是有关于执法人员对于对方两人信息的认定报告,信息报告上清楚描述。

两人先前经常会参与斗殴事件,这表明了对方的难缠。

齐丰手持刀具只是给自己一个心理上的安慰,一开始并没有选择主动出手。”

“可是对方的举措是准备继续侵犯我方当事人齐丰,并且在实施这个行为。

我方是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的反击行为,在主观上,不能够认定我方是故意伤害。”

“并且,我方刚才已经陈述过在刑法上所定义的故意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