咚咚!
审判长江河涛敲响了法槌。
“检方陈诉完毕。”
“现在请诉讼方律师进行法庭陈述。”
“好的审判长”
苏白抽出诉讼材料,第一句话就直接驳回了吕红梅的观点。
“我方认为检方律师的陈述具有强烈的个人主观性,不具备一名律师应当有的职业操守,申请驳回检方律师陈述。”
全场:???
吕红梅:?!?
这法庭陈述,直接控告她来了.….?
吕红梅的眉宇之间紧锁,眼神不耐的看向苏白。
苏白注意到了,但是没有丝毫的在意,继续陈述: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五十五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可知。”
“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检方对于我方王明轩的控告,完全是通过“主观”因素来认定,事实和证据依靠的是我方的口供,我想请问检方律师,这合理吗?”
“这符合法律对于庭审判决的定义吗?!”
“你所指控我方是依据那一条法律而来?又或者是直接抛开了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法定法规?!”
庭审最重要的是证据!
这是毋庸置疑的。
无论是从主观因素上,还是从客观因素上,都围绕着一个问题去辩论,那就是法律的适用解释以及证据。
就好比:如果在此案车辆行驶的过程中,发现了行为人林秀有被打的证据。
那么完全可以控告王明轩。
亦或者是,王明轩有辱骂林秀的行为,也是证据。
可是吕红梅的陈述是什么,是主观,没有任何行为依托的主观.…
这不妥妥的,是为了影响审判长的意向,瞎扯淡吗?
苏白的一连数问,把吕红梅的脑瓜子问的嗡嗡的.
不是
咱们不是在互相陈述吗.….?
你这直接开始攻击我来了.….?
并且,我还不能反驳。
不是反驳不了的那种,而是不能反驳的那种。
难道她在庭审上直接说,诉讼法第五十五条重证据这一法定条件不行吗?
肯定不能说!
所以,面对苏白一连串的质问,吕红梅脸都气绿了。
但是又不能说太多其他的,只能保持着沉默。
对于这场庭审。
苏白早就有了准备,根本不用担心的。
只要审判台席位敢说一个不子,庭审结束第一件事情就是先写材料。直接进行举报。
这还有啥可说的。
直接举报就完事了呗。
念头闪过以后,苏白继续开口陈述:
“检方的表述,是站在行为人一方的,从主观方面进行表述的。”
“可是.”
“法律的适用原则是根据证据,来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
“而不是从某个主观方面。”
“审判长,我方陈述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