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性质,就是解析犯罪动机。我们先从这个开始。”

“本案为贩卖儿童案,大部分为暴利驱动型犯罪,占比约七成,目前男童买价基本为3000元,相当于城镇居民一年的工资收入,可以在县城买一套房。”

周瑾亮拿出笔记本认真记录,一边记一边点头:“对,我们抓的那些人贩子大多数都是为了谋取暴利。”

姜凌继续往下说:“第二类犯罪动机为需求链传导型,传统宗族观念催生买方市场,有些地区为了续香火,有的地区为了养儿防老,这种犯罪动机之下,贩卖的以男童为主。”

周瑾亮再次点头:“没错,我们前一阵到合渭乡解救的几名儿童,都是那些没儿子的家庭花钱买过去传宗接代的。”

姜凌说:“第三类犯罪动机为报复社会型。”

她清楚记得,1995年湘西某案,人贩子正是因自家孩子夭折,连续拐卖12名儿童“陪葬”;2001年重庆某案,人贩子是名不孕妇女,她专拐女童后虐待,以模仿母亲角色。

说起这个,袁毅皱起了眉毛:“我们打拐大队成立以来,也遇到过一起类似案件,同村人独子夭折,出于嫉妒将邻居家三个儿子拐卖。不过这类案件好侦破,只要顺着社会关系追查就可以。”

一想到拐卖儿童的第四种类型,姜凌内心很沉重。

这一类,是器官贩卖关联型。据1998年某省会城市打掉的犯罪团伙账本显示:健康儿童心脏报价15万元,角膜一对2万元,这些都需要活体摘取,残忍至极。不过目前器官移植技术还不成熟,器官贩卖市场未形成。

姜凌选择直接跳过这第四种类型。

“那么……我们手中这起儿童拐卖案,应该归于哪个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