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这个不法的侵害是一直在进行和持续着的。”
“我方实施的行为是为了阻止李飞等人对我方继续实施不法侵害。”
“即我方认为我方属于正当防卫。”
.…
咚咚!
“检方有没有什么要讲的?”
吕安开口:
“有的审判长,我方认为对方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首先,根据正当防卫的理解与适用,以及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
“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有:防卫不适时,假想防卫,防卫过当,防卫挑拨,偶然防卫。互相斗殴等。”
“在陈斌这个案子当中,显然是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
“首先来说,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的环境和损害的后果等情节。”
“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中第20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在陈斌这个案子当中,李飞和徐斌等人对于何丽娟与陈斌的不法侵害,显然只属于侮辱以及轻微的殴打,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与损伤。”
“但是陈斌使用刀具对于其他人造成了两人死亡,三人重伤以及数人轻伤的局面,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所以我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防卫过当中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进行判定。”
“基于以上行为,我方要求法院对于陈斌的行为严重判处。”
“审判长,我方陈述完了。”
陈述完毕。
吕安简单的整理了一下诉讼材料。
法院判定了陈斌非故意。
依照法律条例和解释,他没有任何的意见。
可是判定正当防卫,这一点他并不认同。
因为陈斌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
当然,吕安的陈述需要法院进行判定。
PS:求月票~
第194章 对方非法侵入我家,我正当防卫,还有问题?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防卫限度。
防卫的限度问题。
大概意思就是施暴方对你进行的不法侵害会产生多大后果。
和你对施暴方进行的防卫行为产生了多大的后果。
两者相比较,有没有明显的不对称。
就比如说,对方只是对你进行言语上的羞辱,只有轻微的推搡动作,你反手把人给捅了,造成了对方重伤或者是死亡。
在这个过程中,就算你是防卫行为。
可是也会被以防卫过当判刑。
因为对方的轻微推搡,对你造不成太大的威胁,反而是你的防卫行为,对别人造成了巨大伤害。
显然属于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超过必要限度就属于防卫过当,而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况。
在吕安陈述完毕。
审判台席位上宋远辉简单的整理了吕安陈述的相关情况。
“检方已经对于相应的情况陈述完毕。”
“请被告方诉讼代理人进行陈述。”
“好的审判长。”
关于限度的问题...
苏白也清楚,在这一点上,想要进行辩诉是比较麻烦的。
主要是需要看审判长对这个案子,以及在不法侵害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