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此提出,驳回一审中关于这两点的判定。”

“二:我方认为,一审判决对于我方的判决过重,尤其是在刑期的认定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

“若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的罪刑判定。”

“林勇所代购的药品,并没有对被代购人的身体造成了严重危害,或者是有什么其他严重情节。”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甚至帮助了被代购人缓解自身的病情。”

“所以我方认为从这方面而言,应当从轻进行判决。”

“至少刑期在三年以下。”

“一审判决四年有期徒刑已经超过了应有的判决刑期,在这一方面我方认为不合理。”

“基于以上,我方认为应当驳回一审判决结果,对于我方当事人从轻判决。”

这个案子,苏白做的是减刑判决。

为什么这么做,而不做无罪判决?

因为走私罪是事实认定条件,没有驳回的余地。

另外,未经国家允许,国家批准或者是不按照《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都属于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

按照法律规定,林勇销售的是假药吗?

算是!

所以这两个罪名都是具有客观事实和客观依据的。

证据明晃晃的摆在眼前,这一点肯定反驳不了。

所以在罪名的认定上面反驳不了,只能从罪行方面进行反驳。

那从刑期方面来讲,四年有期徒刑,对于林勇来说多吗?

肯定多!

先不说别的,根据苏白走访调查的证据。

林勇在代购中的确没有赚一分钱。

要知道,一般的国外代购赚的都是盆满钵满。

可是林勇代购了两年,又是代购的必要药品。

一分钱没赚,甚至有补贴,从这一方面来讲,林勇能够称得上是真正的做好事,真正的“药神”。

对于这种行为,判决四年有期徒刑。

于情理上来讲,根本说不通。

在苏白的认为中,虽然说林勇的犯罪事实成立。

但是依照他的做法和主观目的来讲,最多判个缓刑!

判实刑就算是判重了!

苏白在陈述完毕后,抬头看向审判台席位上的段清水。

等待着审判长做出下一步的庭审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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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9章 经典时刻,证人出庭!

审判长席位上段清水整理着苏白刚才的陈述内容。

苏白刚才的陈述非常的清晰。

就是推翻一审判决中的部分判定请求。

来实现对于林勇的减轻判决的想法。

段清水在听完苏白的陈述后,微微点了点头。

这些都是苏白提出的新证据,高院方面进行采纳,他都已经看过了。

对于某些方面也比较认同。

不过.…具体是否维持一审判定。

还是需要检方和控告方能不能够提出来不同的观点进行反驳。

段清水看向检方和控告方。

这一次的庭审,检方作为对于本案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和审理的一方。

在庭审上进行的陈述相对来说比较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