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4章(2 / 2)

南太守了。

――下廷尉狱与下廷尉的意义完全不同。

秦以法国立国,汉承秦制,可以说,汉在处置违法问题上是有一套很成熟的制度。

以官吏来说,一旦被人告发,那么,一般就会交给相应的部门进行调查,也就是常见的“事下有司”,之后,相应的部门就会开始调查,也就是“案”、,如果被告发的这个官员的级足够――从孝文皇帝时开始,也就是秩位在二千石以上――那么,一般来说,除非是像周勃被告发谋反那样倒霉,被孝文皇帝直接下狱案验,这个官员是不会直接被讯问,当然也不会被收捕下狱,相关部门只会调查相关的证人、搜集相应的证据。如果最后,证实这个官员确实有罪――不管是不是之前告发的罪行――调查者才会向有相应的负责处罚、审判该官员的部门指控这个官员的罪行,也就是“举”,这个过程合称“案举”,也可以更简单地用一个字概括――“劾”。

因此,一旦案举,有了劾章,按制,接下来就是正常的刑罚程序。

――逮捕、验治、讯鞠、论报了。

事实上,对官员来说,案举结束,在犯罪事实上已经是无可辩解了,因此,根本不需要再对其本人进行讯问了。

――为什么二千石有罪先请是优待?

――既然已经认定有罪了,那么由上直接裁决,显然比再去狱中经受那些繁琐的程序要舒服不少。

当然,一般来说,皇帝要么不理会劾章,要么直接裁决,要么下廷尉,要么朝会公议。前两种情况自然不必多说,后两种情况,却又不同。

――朝会公议不可能久议不决,结果也会很快出来,下廷尉……就一项一项慢慢来吧

――奏请逮捕,下狱,验,讯鞠,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