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实际上,这种宽容对待刑徒的方法,并不能真正改变这些人的做派,也丝毫没有让犯罪违例之事有所减少。甚至还有人专门赶在平均一年就有一次的大赦之前犯案。
要不是因为黄巾之乱中的俘虏被充作戍边,度辽将军营与护乌桓校尉营中可能都没有几个刑徒。
这种宽宥的法令制度,做出改变的时间宜早不宜迟。
写下了《四民月令》的崔寔,在他的另一本更出名的著作《政论》中提到:夫兵革国之大事,宜特留意,重其法罚,敢有巧诈辄行之辈,罪勿以赦赎除,则吏敬其职,工慎其业。1
这句话也成为了乔琰用来引用的说辞。
故而在她上表之中所说的第一句话就是“大赦,权时之宜,非常典也。”2
大赦是权宜之计,赎死也同样是权宜之计。
天子刚登基的大赦天下也就罢了,但在随后的数年中她并不建议再出现此事。
虽不能叫做严刑峻法,但越是动乱之年也越需要框定规矩。
将《刑名》一则提前,并对刑罚做出对应的标准划定,正是乔琰赶在农耕忙碌之前提出的诉求。
刘虞的贤德之名,必定会让相应的律法推行,只要没有超过一个度,就要相对来说容易得多。
起码要比乔琰自己提出此法的推行容易。
至于度是什么?
在乔琰给刘虞的奏表中写道,文景时期所提出的废除肉刑,当年如此,今时也如此,此为绝不能倒退回去的东西,肉刑的耻辱性特质,实为旧日陋习。
那何为这新明确的五刑?
便是将罪行按照轻重,划分为笞、杖、徒、流、死五条。3
之所以取五这个数目,乃是因为昔年汉章帝在位时期,班固在《白虎通》中写道,刑法以五为数,正对应了五行,虽然在汉律中没有明确的五刑之名,但现在可以有了。
不过在对罪行的具体框定中,可以应对当今时局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不必过分从严。4
至于在细则上的划定,可以令专擅此道的贤才进行制定。
这封奏表详细到了明确的五刑划分也就算了,连实行此事的人才都已在其中做出了推荐。
这让接到这封奏表的刘虞很难不怀疑,乔琰是不是还只是在并州做州牧的时候,就已经考虑到这件事了。
不过这个时候问这种问题显然没什么意义。
刘虞听着乔琰已说到了推荐执行此细则框定的人。
崔寔的侄子崔钧。
陈纪的儿子陈群。
荀爽的侄子荀悦。
前两人都已身在长安,唯独第三者尚在隐居状态。
但她与荀攸和荀彧都打听过此人,此二人都对他推崇备至,且提到他对刑法与时弊都自有一套自己的见解,这样的人正适合参与到此事之中。
乔琰又道:“不行大赦,严禁赎死赎罪,并非要以峻法治世。若能让三州之地路不拾遗夜不闭户,便无所谓大赦之说。民若能安泰度日,吃饱穿暖,何必冒死触犯刑律。”
“故而法令细则推陈出新的同时,关中的民生治理也需跟上脚步。距离春耕尚有三月,正是分发良种,教导耕作,发展民生之时。两项并进,就并非仓促决断的取祸之道。”
这项农耕推进的任务,执行者依然是程昱、国渊和田畴。
程昱可能都没想到,在他还没能将乔琰推上她所希冀达到的那个位置之前,他就已经先位列九卿了。
但这也确实不是想不到的情况。在这负责长安农事的三人中,属程昱在处理政务上的经验最多,也属他的年龄最长。
刘虞也显然有些避嫌的想法,故而在幽州时候就跟随于他的从事,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