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芳:“我叫曹芳,是垡头康纳康复中心的老师。”

宁稚:“请你告诉法庭,你是如何认识王书磊的?”

曹芳:“王书磊小朋友一直在我们中心康复,每天早上他妈妈都会送他来中心上课。教师节的前一天早上,原本应该由妈妈带来上课的王书磊,是两名警官带来的。他们说孩子家里出事儿了,爷爷奶奶在外地,正在赶来北京,让中心照顾这孩子几天,等孩子的爷爷奶奶到北京了,就把孩子接走。”

宁稚:“所以你当晚把王书磊带回家了,是吗?”

曹芳:“是的。校长让我们几个老师在放学后,轮流带王书磊回家。”

宁稚:“9月9日晚上,你带王书磊回家住,给他洗澡了吗?”

第494章 杀夫案(25)

曹芳:“是的,当晚我给书磊洗澡了,还拿了我儿子的衣服给他穿。”

宁稚:“洗澡的时候,你有没有看到王书磊身上有伤?”

曹芳:“有,他背上有几片淤青。”

宁稚:“淤青是什么颜色的?紫色、绿色,又或者黄色?”

曹芳想了想,说:“是紫红色的。”

宁稚:“紫红色为部位受伤后1-2天;蓝绿色为受伤后3-5天;黄色为受伤后5-7天。关于淤青颜色代表的受伤时间,我方咨询过权威皮肤科专家,专家解答在证据清册的第21号。”

她看向曹芳:“证人,请你再次告诉法庭,你发现王书磊背上有紫红色的淤青,是什么时候?”

曹芳:“是九月九号的晚上八九点。”

宁稚:“请法庭注意,证人发现周书磊后背有紫红色淤青的时间,是案发之后的1天又5小时,也就是说,案发的时间,符合了紫红色淤青的受伤时间。根据被告人的口供,被害人在案发时,用椅子抽打了王书磊的背部。证人曹芳的口供,证明了这一点!被害人确实在案发时殴打了周书磊!

被告人在警局录的口供,就曾提到被害人在案发时用椅子砸了孩子的背,她为了保护自己的儿子,才会错手杀死被害人!

警方在获得被告人口供后,却未对王书磊进行司法验伤,导致本能证明本案被告人杀害被害人为正当防卫的证据缺失!此为警方造成的程序错误!”

审判长:“公诉人有没有问题要质询证人?”

公诉人:“证人,事情已经过去三个多月,你为什么还能把时间、甚至周书磊背上淤青的颜色都记得这么清楚?”

曹芳:“因为隔天是教师节,中心安排了表演节目,书磊和他妈妈都有参加,但是因为他们家出事了,我们在九月九号下午,临时把他们的节目换了,不得不加班排练,所以我对这个时间很有印象。”

公诉人:“那周书磊背上的淤青颜色呢?有没有可能是你记错了?比方说,把绿色记成了紫色?”

曹芳:“颜色不会记错,因为洗完澡,我给书磊擦药了,我儿子在一旁看着,问我哥哥背上为什么会有茄子?”

公诉人:“你当时拍照或者告诉警察了吗?”

曹芳摇头:“没有,因为书磊是自闭症伴多动症,以及感觉统合失调。这类孩子,因为前庭发育不良的关系,经常摔倒撞倒,所以身上经常有伤。我当时看伤口不重,就没放在心上,给他擦了药,就哄他去睡了。”

公诉人:“审判长,王书磊是自闭症,有语言障碍,当天警方已经联系了法医对其进行验伤,但由于王书磊不肯配合,导致法医无法脱下其衣物进行验伤。

但法医仍然采用触检方式,隔着衣物检查王书磊身上的骨骼、肌肉。王书磊当时并无触痛反应,且神志清醒,因而法医判断王书磊没有在案发时受伤。

辩护人所述王书